近日,一架加拿大航空公司航班导致一家乘客晚点56小时抵达目的地,引发了他们针对该航司的法律诉讼。 在BC省民事解决法庭的纠纷中,Abdallah Mohamed和Ghada Ali对加拿大航空提起小额索赔诉讼。 根据《航空乘客保护条例》,航空公司在可控制范围内出现延误需要向受影响的乘客支付1,000加元的补偿费。 这次延误,总共有5名乘客受到影响,Mohamed和Ali总共索赔5,000加元。 Mohamed和Ali总计购买了五张机票,其中两张是给自己的,三张是给其他家庭成员的。 他们行程如下:安省Kitchener到温哥华,温哥华飞往伦敦,伦敦飞往开罗。 Kitchener航班晚点两个多小时起飞,延误迫使乘客改签另一趟航班,导致他们比原定时间晚了56小时抵达开罗。 根据仲裁庭的说法,如果延误超出加航的控制范围,那么该航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Mohamed和Ali辩称,延误是由于加拿大航空的人员配置问题。但加拿大航空反驳称延误是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和地面延误造成的。 在对提交的证据进行整理后,仲裁法庭同意加拿大航空的观点,即与延误有关的一些问题超出了该航空公司的控制范围;然而,提交的一些证据涉及到了机票销售代理有关的问题,仲裁法庭认定这些代理可能是加拿大航空的代理人。 最终,仲裁法庭认定延误导致的问题有部分归咎于加航,并决定乘客有权获得1,000加元的补偿费。虽然乘客最初索赔5,000加元,但只有两人通过仲裁庭提出索赔,因此仲裁庭只判给这两名乘客1,000加元的赔偿费。 加拿大航空最终承担了2,155.48加元的责任赔偿,其中包括赔偿费和仲裁费。 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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