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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侵权责任法几乎都由判例法构成,相当复杂。笔者在此作个简单介绍。2 ? e% x7 w6 {; g; Z8 [4 h* m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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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过失,过错,或疏忽大意等侵权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损害结果,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6 d X2 E9 R( A
+ F' U8 q6 v; R, c# G5 p( Z侵权责任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第一,法定义务。侵权人具有法定义务。比如司机有保证其他行人或驾驶员安全的法定义务;医生又对病人负责的法定义务等等。第二,违反法定义务。比如医生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其法定义务。第三,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也就是我们说的“but for"原则,即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法官也会考虑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相近性(proximate)。也就是说,这个损害结果应该是侵权人可以预见的。比如,一个司机撞倒了路边一住户的篱笆,篱笆倒下去又砸到了一个正准备入室盗窃的小偷,或者一个非法入侵的路人。那么小偷的路人的闯入是该司机无法预见的,其伤亡赔偿主张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第四,损害结果。这个结果看上去很容易理解。 但在有些案件中却很难取证。比如名誉权侵权,只是产权侵权等,这种损害要量化成金钱,还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不是那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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