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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3 O8 X" [& _ F5 Q0 ]# z0 d11月25日上午,由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姚本喜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凤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县检察院检察长韦国义、副检察长左明青出庭履行职责,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姚本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姚本喜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韦某、潘某、陈某等人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规划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95.5万元,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姚本喜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本喜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凤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本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9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所有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凤山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与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姚本喜本应将组织的信任,群众的满意,上级的认可化为履职尽责的动力,但其却在阿谀奉承和推杯换盏之间,失去了交友择友的警惕,逾越了政商交往的底线,收下了不应收取的财物,从而失去了人生的自由,也毁掉了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如此经历令人扼腕叹息,值得广大党员干部警醒与深思。作为公职人员一定要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才能敬畏法纪,才能常怀律己,才能常思贪欲之害。 来源:九派新闻 / w9 z9 y" m. S0 w! J3 t( c* ?9 A(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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