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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X2 W* }, d2 o9 H近日,湖南一大学生江仪(化名)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是银联总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其点开网络链接立即转账到一个银行账户上。而为了博取江仪信任,对方先行给江仪的支付宝转了 3100 元,要她将剩余部分一起转入到对方账户。但江仪怀疑是电信诈骗,并未及时转钱,对方得知后立即威胁江仪,并表示要起诉她,让她坐牢。 此事在网络发酵后,立即引发网友热议。对于江仪的行为,以及被骗后又反骗骗子,追回受损财物的行为是否违法,成为众人讨论的焦点。为此,红星新闻记者咨询多名律师进行解读。 “骗”了骗子财物属自力救济,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目前已知的案情信息,江仪在事前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是骗子,只是在对方给其汇款后,怀疑对方是骗子拒不退还骗子汇款,她本身无意骗取他人钱财也并未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是在知道骗子的诈骗行为后拒绝退款。 ↑骗子提供了3100元的“诱饵”。图据中青网 赵建立律师说,“从《刑法》规定上看,江仪在意识到对方可能是骗子之前、之后,都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且事后还积极到银行咨询是否违法,且银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力救济,其行为实质是一种自力救济,不符合《刑法》上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刑法》上其他涉及财物犯罪的规定。”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尚满庆律师则表示,在财物超刑事案件中,受害人除了有报警等对外寻求帮助的权利外,其自身也可以采取自认为必要的挽救或者救济措施,“在侵财类犯罪中,受害人如果‘当场’可以‘挽回’损失的情况下,我认为是可以予以取回的,并且这种取回并不要求受害人清晰认识到所取回的财产必须与损失相当。” ↑江仪向警方讲述自己的遭遇。图据中青网 尚满庆律师认为,骗子为“提高”江仪授信额度而取财,本身“垫付”只是犯罪预备行为,因此江仪不可能构成诈骗,“这类似一些典型的抢劫现场,受害人打伤劫匪取回财产,其行为并不属于犯罪。” 江仪“骗了骗子钱”的行为,严格上属于不当得利 赵建立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尽管骗子实施的行为涉嫌违法,但江仪‘骗了骗子钱’这个获利行为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法律并未授权被骗人可以获得骗子的财富,本质上属于不当得利。”骗子可以提起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之诉,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寻求法律对自己的权益保护。 此外,赵建立律师还说,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骗子财物则涉嫌犯罪。“在本案中,江仪自身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骗子财物。”赵建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受害者先是被骗走财物,后又通过自身手段又从骗子手中“骗”回财物的事情,“这就需要综合判断受害人的意图、方式和骗取数额。” # w$ K* A& W) i% W: L
赵建立律师说,如果受害人明知对方是骗子,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回骗子所骗取自己的等额及以下财物,属于自力救济,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违法犯罪,“但如果受害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超过自己被骗金额的钱款达到一定数额,则涉嫌诈骗犯罪。” “江仪一事中,3100元钱属于骗子的‘诱饵’,即违法犯罪的工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追缴。”法治评论员谭敏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受害人被骗后确实有财物损失,在“骗”回的金额里,受害人可以拿回自己的等额财物,多出部分属于赃款则应上交。如果“骗”回的金额低于损失价值,受害人可以要求骗子返还,“若骗子无力偿还,又是刑事犯罪,那么受害人是无法得到赔偿,只能在骗子的量刑上进行加重。”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编辑 张寻 0 Y! m7 X6 q9 p( f% k0 v8 S.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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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梦硕 PN248] * `/ S( C9 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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